《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》发布:包装应标注警语,禁止使用减害、戒烟、无焦油等用语

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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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及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(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)、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41700-2022)等法律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  本规定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。

第二条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上应标注警语,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。

第三条  警语内容分三组。

第一组: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

第二组: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

第三组: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

第四条  第一组警语应在正面(主要可见面)固定使用,第二组、第三组警语在背面轮换使用。对於仅有一个主要可见面的,第一组警语应固定使用,第二组、第三组警语在同一面内轮换使用。

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包装、同一条码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,每年应轮换使用不同警语,使用时不要求电子烟与其销售包装一一对应。

第五条  警语区应位於其所在面下部,面积不应小於其所在面的35.0%。应以分割线(框)将警语区清晰划出。分割线应为不间断的直实线且应闭合或与边框(沿)闭合,分割线(框)的线条宽度应≥1.0mm。警语区面积不包括分割线(框)。警语区不应被遮蔽、抹去、切断,除警语外,其他文字、图案和标识不得进入警语区。

第六条  警语区内应标注“本公司提示”字样,位於第一组警语上部。

第七条  警语区及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、清晰和醒目,易於识别,字体采用黑体字,文字方向应与商标文字或图案的正向可视方向或与其垂直方向一致。标注方式应为直接印刷(制)、不可粘贴,并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,确保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辨。

警语区所在面面积≥48.0cm2的,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≥4.5mm,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≥13.3%;面积<48.0cm2的,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≥2.0mm,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≥28.9%。

第八条  警语区内文字与背景色差值△Eab≥40,底色可采用原单底色。

第九条 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、内包装、标志和产品说明书中,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,如“保健、疗效、安全、环保、低危害、减害、戒烟、替代、高品质、性能提升、过瘾、不伤身”等有关功效用语,“淡味、超淡味、柔和、低焦油、无焦油、低烟碱”等有关品质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用语等。

第十条  烟碱成分及其他内容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。

第十一条 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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